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机构开展分包认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认证机构:
为规范认证机构分包认证业务管理,根据《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开展分包认证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分包认证业务是认证机构通过合约方式分包境外认证机构的部分认证业务。开展分包的应是为满足中国出口贸易所需的特殊认证项目。
二、认证机构开展分包认证业务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认证机构可通过“认证认可行政审批在线服务系统”或质检总局政务大厅等方式提交分包申请,分包认证业务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可从国家认监委网站行政审批专栏或认可监管部子网站获得。
三、认证机构开展的分包认证业务应为境外认证机构获相应国际组织直接授权的认证业务,或者是获得相关政府或认可机构直接指定、承认或认可的认证业务。
四、一个境外认证机构的同一认证项目只能外包给一个认证机构。
五、申请从事分包业务的认证机构应当首先取得相应认证领域的从业批准,并具备分包认证业务的条件和技术能力。
六、开展分包认证业务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有效措施,约束获得分包认证证书的企业组织如实宣传分包认证结果、正确使用分包认证标志,不得将分包认证结果在与出口贸易无关的国内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宣传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