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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格式使用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格式适用问题的复函
(2011年9月19日 税管函〔2011〕94号)


汕头海关:
  你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格式适用问题的请示》(汕关税发〔2011〕27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目前,索马里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索马里”)只能享受原“对非31国”特别优惠关税措施(该措施仅剩索马里和尼日尔共和国等2个国家)。同时,根据《关税征管司关于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税管函〔2006〕240号)的有关规定,索马里不在有关适用范围内。因此,企业进口原产于索马里的货物并申请适用特惠关税时,应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9号)附件2所列格式的原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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