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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进口分散型控制系统减免税事项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进口分散型控制系统减免税事项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1年9月23日 税管函〔2011〕93号)


厦门海关:
  《厦门海关关于对腾龙芳烃(漳州)股份有限公司进口分散型控制系统进行事前备案的函》(厦关税传〔2011〕20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和完善减免税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署税发〔2011〕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重大减免税事项报总署备案的管理制度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关税征管司关于重大减免税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11〕33号)第十条规定,对于各直属海关于2011年4月30日前(含)已经作出减免税备案或审批决定的事项,不需要报送总署备案(包括事前和事后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鉴于你关已于2011年5月1日前对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进口的分散型控制系统(DCS系统)作出了同意免征关税的审批决定,并对上述系统分批进口的第一批货物办理了具体减免税审批手续,出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因此,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分批进口上述系统中剩余部分的减免税审批事项,不属于《通知》规定需要报送总署备案的重大减免税事项范围。请你关按规定办理该公司分批进口上述分散型控制系统的减免税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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