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明确原产地证书签发日期相关事宜的复函
(2011年9月19日 税管函〔2011〕89号)
厦门海关:
《厦门海关关于明确原产地证书签发日期相关事宜的函》(厦关税函〔2011〕25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各个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对签发原产地证书时间的规定互不相同。货物进口时,海关应当按照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有关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时间进行验核。
二、原产地证书未能在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时间内签发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发,但应在原产地证书上标注“补发”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