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未锻轧铝合金锭税收问题的批复
(2011年9月1日 税管函〔2011〕86号)
广州海关:
你关《关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使用国产料件的未锻轧铝合金锭征税问题的请示》(穗关加发〔2011〕64号)收悉。经商加贸司,现将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一、2005年初,为控制电解铝的出口,国家对未锻轧铝征收出口关税。2005年第2号公告关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的未锻轧铝,不适用总署2003年第23号公告以及相关通知的征税规定”的规定,是在当时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未锻轧铝合金需要征税的情况下制定的。2005年7月1日至今,国家调整了有关政策,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未锻轧铝合金(税则号列:76012000)关税税率为0, 2005年第2号公告对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未锻轧铝合金的征税规定不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