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宁波欧亚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2011年10月9日 署税函〔2011〕551号)
宁波海关:
《宁波海关关于宁波欧亚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进口设备税款担保问题的请示》(甬关税发〔2011〕4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宁波欧亚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向农业部提交了该公司在国内建造远洋渔船所需进口的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的免税申请,农业部已受理其申请并已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审核办理之中,尚需一段时间才能完成审定工作。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意你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宁波欧亚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有关进口地海关凭你关出具的准予担保证明和企业提供的税款担保先行办理该公司进口相关物资的放行手续,待2011年船用关键设备、部件的年度减免税清单审定后,再根据总署通知按规定办理征免税审批和担保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