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资助建设2012年全国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资助建设2012年全国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为深入贯彻《全民健身条例》,不断改善青少年体育健身条件,体育总局决定2012年使用彩票公益金在全国创建24个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以下简称“营地”)。为此,各省(区、市)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申报。经专家评审,决定北京白草畔青少年户外活动营地等24个单位为2012年全国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具体名单见附件)。为保证按创建标准和要求顺利实施营地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营地是国家体育总局新时期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青少年体育活动阵地的一项新举措,是对“全民健身工程”模式的补充和为青少年建设更多校外活动场所的有益尝试,具有示范性、探索性特点,各地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各创建营地的省(区、市)体育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指导营地建设工作,帮助依托单位积极探索营地建设模式和管理、运营机制,保证各营地能够真正为广大青少年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高身体素质服务。

  二、有关省(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营地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全国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方案》的要求,加强对营地建设的监管和指导,保证营地建设质量和按期完工。营地建成后,及时对青少年开放,并将开放的情况及时通报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

  三、营地建设依托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四、有关省(区、市)必须保证营地所需匹配资金足额和及时到位,对用于营地建设的全部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五、各营地建成后,要坚持公益性原则,在保证广大青少年使用的同时,向社会开放,组织广大群众到营地开展活动。营地对广大青少年学生要实行优惠。

  六、国家体育总局将通过试点逐步建立营地的分类管理机制,实施等级评价和管理,不定期对各营地的建设工作和组织青少年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对擅自更改依托单位、营地建设方案、违反资金使用原则和扣留经费的,一经发现,国家体育总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国家营地资格。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