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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的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程序,切实把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关。
  四、推行环境影响评价资格审查制度,整顿和精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根据《条例》的规定,修订1989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针对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存在的证书管理不严,收费不统一、不规范、工作质量良莠不齐的问题,将本着“少而精”的原则,整顿、精简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对全国现有持甲、乙级环评证书的单位进行审查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单位颁发新的资格证书。1999年7月31日前完成第一批评价单位的资格审查和颁证工作,1999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名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还将会同财政部、国家计委修订1989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严格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所需投入的实际工作量,坚持按工作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制止和杜绝不合理收费和乱收费,对严重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地方各级环保局要协助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加强对评价单位的日常考核和管理,对评价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开展工作,是否认真执行收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核实,应及时报告,由总局按照规定吊销资格证书并处罚款。
  五、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案件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条例》的施行为契机,以查处典型违法案件为突破口,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
  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办理或逾期末补办环境影响审批登记手续并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时其环保设施未同时投入试运行的;超过试生产期限未申请验收的;环保设施未建成的、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有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坚决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在查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调查和处罚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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