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
《条例》的具体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全部责任。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把好项目审批关。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时,要贯彻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并重的方针,坚持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规划,能耗物耗大、污染物产生量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方式、工艺和产品或禁止投资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审批,从源头上防止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制订并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制订地方分类管理名录细目,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加强项目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类别、性质、规模及所处环境,根据分类名录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必须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全部责任。
三、强化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管理,把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关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的环保篇章,必须落实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及投资概算;建设项目施工中,其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应当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使用时,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污染物排放必须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同时投入试运行, 并在试生产3个月内向有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