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
(1999年3月16日 环发[199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国务院颁布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
《条例》是我国环境保护管理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基本执法依据。它的发布施行,对于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推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全面、深入地贯彻实施
《条例》,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宣传
《条例》,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措施
《条例》的发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增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归口管理。通过认真学习,提高各级环保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正确理解和运用
《条例》的各项规定。通过广泛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及公民知
《条例》、懂
《条例》,并自觉遵守
《条例》。
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配合,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煤媒介宣传普及
《条例》,报道和表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事例,揭露和批评违背
《条例》的不良行为和违法案件,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