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过初审的,书面告知地市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限时整改、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第五章 复审
第十三条 部直分中心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上报的整套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认证申请的复审工作。
复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检查报告》、《认证报告》填写是否完整、规范、有效;
(二)质量控制措施能否保障无公害农产品规范、安全生产;
(三)生产操作规程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农业投入品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四条 复审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原则上应当在作出核查规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核查后,由核查组负责编写现场核查报告,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通过复审的,在《认证报告》上签署检查员意见和部直分中心复审意见并签字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核查报告(如有)报送部中心。
未通过复审的,书面告知省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限时整改、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第六章 终审
第十六条 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专家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自收到部直分中心上报的整套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认证申请及初审、复审情况及时报请中心领导审定,组织召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必要时,秘书处可组织检查员及有关专家对各环节审核工作质量进行现场抽查和确认。
第十七条 秘书处原则上应在评审3日前将评审会通知发送参会的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秘书长报告待评审材料相关情况;
(二)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对评审提出要求;
(三)委员分组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通过审查结论。
第十九条 参加评审的委员应当填写《审查意见表》,表明审查意见,认证申请需经评审小组全体委员同意,方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