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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的通知

  终审,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通过召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专家评审会议形式对申请材料及前环节审查意见的综合性和合法性审查。

  便捷式复查换证审查按部中心《关于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便捷式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发[2008]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各级工作机构应建立“及时审核,适时检查,按时报送”的审查报送机制,未经上级工作机构批准,不得超时限积压申报材料。审查中经确认未能在规定时限(原则上为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补充或整改任务的,相应工作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申报材料退回原报送工作机构或申请人处理。

  第五条 从事认证审查工作的人员,应获得部中心注册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资格,审查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客观独立、科学规范、保证质量和效率的原则,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第六条 各省级工作机构可根据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本规范制定本地区、本行业认证审查细则,统筹安排县、地市级工作机构审查工作内容。

第二章 受理

  第七条 县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认证申请的受理工作。

  受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产品是否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农业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第699号)范围内;

  (二)申请人是否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是否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

  (三)申请书是否填写完整、规范,证章及签字是否齐全;

  (四)质量控制措施、生产操作规程、最近生产周期使用农药(兽药、渔药)的生产记录等附报材料是否完整。

  第八条 符合受理要求的,由县级工作机构负责人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以下简称“《认证报告》”)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县级工作机构印章,连同申请材料等整套材料报送地市级工作机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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