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的通知
(农质安发[20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在广泛调研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认证审查,是指通过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核查、确认)等方式,对申请人资质能力、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所实施的技术评价活动。认证审查包括:受理、预审、初审、复审、终审。其含义是:
受理,指县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的接受审理。
预审,指地市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及前环节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确认审查。
初审,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及前环节审查意见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初步审查。
复审,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直属专业分中心(以下简称“部直分中心”)对申请材料及前环节审查意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复核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