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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开展备案认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机构开展备案认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认证机构: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际上新认证项目不断进入认证市场。为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研究,国家认监委决定对认证机构为企业组织提供的特殊认证服务予以备案,现将开展备案认证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尚未建立相应的认证制度前,认证机构或认证机构的境外投资者拟在中国开展获得有关国际组织授权或有关认可机构认可的特殊认证业务时,应向国家认监委备案。
  二、认证机构开展备案认证业务应提交备案申请,经国家认监委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应认证活动。
  三、认证机构可通过质检总局政务大厅或其他方式递交备案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要求见国家认监委网站网上办事大厅栏目的办事指南专栏或认可监管部子网站公布的“认证机构申请开展备案认证业务指南”。
  国家认监委收到备案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备案。同意备案的,在国家认监委网站的认证机构名录相关栏目内公布备案结果。不同意备案的,向申请者发函告知。
  四、开展备案认证业务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有效措施,约束获得备案认证证书的企业组织如实宣传备案认证结果、正确使用备案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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