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委员会其他日常工作;
(八)承担国家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委员资格和聘任程序
第十条 委员会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由国家局聘任,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委员会换届时,原委员原则上应保留1/3以上。因工作需要可进行个别调整。
第十二条 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清正廉洁;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
(三)原则上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四)掌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及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五)在食品科学与工程、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药学、中药学、化学等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业务水平,在相应专业岗位工作20年以上;
(六)年龄原则上在70岁以下(院士除外),身体健康;
(七)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具有敬业精神,工作主动,承担并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八)本人不在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任何职务。
第十三条 委员应遵守委员会有关制度,积极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和活动,科学、及时、公正、明确地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有关事宜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履行职责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国家局批准,解聘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安全专家委员会、技术规范委员会、风险评估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安全专家委员会、技术规范委员会、风险评估委员会有关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等形式。安全专家委员会可召开主任会议。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全体会议应在其委员2/3以上出席的情况下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