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安全专家委员会职责:
(一)对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二)对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三)对重大安全事件与突发事件处理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对保健食品监管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产品技术要求等制修订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五)掌握国内外保健食品安全领域的最新动态,及时向国家局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六)对国内外保健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跟踪和研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承担国家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技术规范委员会职责:
(一)提出保健食品技术规范发展规划、审评工作程序、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建议,并协助做好实施工作;
(二)审评保健食品技术规范,提出审评结论;
(三)开展保健食品技术规范、标准技术咨询,参与开展技术规范宣贯和培训工作;
(四)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保健食品技术规范、标准信息,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五)承担国家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风险评估委员会职责:
(一)提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政策、规划和计划建议,并协助做好实施工作;
(二)解释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开展风险交流;
(三)组织起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四)审查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审查结论;
(五)承担国家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安全专家委员会、技术规范委员会、风险评估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工作计划、规划、总结、报告等文件的起草、审核、校对、印制、发送和归档等工作;
(二)负责委员会相关会议记录、整理和会议纪要起草工作;
(三)组织落实委员会有关决议;
(四)编发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工作简报,向国家局报告相关研究成果,反映委员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委员会有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负责委员会有关收文、拟办、督办、结办等工作,并按规定整理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