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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评估工作的通知


  第三部分:营业性演出管理

评估项目

核心内容

机构评价

政策扶持

除文化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给予补助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资助、赞助或者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不得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在农村、工矿企业进行演出以及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演出表现突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应当给予表彰,并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宣传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文化主管部门实施文艺评奖,应当适当考虑参评对象在农村、工矿企业的演出场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工矿企业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给予支持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行政规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人接听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接到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报告或者公众的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索取演出门票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政策建议

 



  第四部分:营业性演出法律责任

考核项目

核心条款

机构评价

责任形式(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1.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纪活动的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2.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3.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4.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5.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6.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7.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8.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9.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责任形式(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1.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2.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3.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责任形式(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1.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2.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其他责任形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 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有第(一)、(二)、(三)项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四)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下的罚款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因违反《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当事人为个人的,个体演员1年内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个体演出经纪人5年内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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