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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评估工作的通知


  第二部分:营业性演出规范

评估项目

核心内容

机构评价

安全要求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演出举办单位在演出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核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设施检查记录、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就演出活动中突发安全事件的防范、处理等事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混乱,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活动要求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二)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四)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跨省区演出的,应当出具其他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得退出演出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

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举办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为演出活动投保安全责任保险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权限设置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合理 □需改进 □应废除

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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