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评估工作的通知
(办市函〔2011〕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演出市场法规制度,经研究,文化部决定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开展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实施效果为重点的演出市场政策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标
准确掌握全国营业性演出市场状况、主要问题和行业发展趋势;全面了解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贯彻
《条例》及《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估政策法规的实施效果,重点评估
《条例》和
《实施细则》的核心条款是否适应演出市场发展的趋势;广泛收集政策需求和建议,建立健全演出市场政策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
二、评估方式
为了体现评估的客观公正,我部文化市场司委托北京宏道大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负责评估事宜。评估机构将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等形式,征集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演出行业协会及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等对
《条例》及
《实施细则》实施效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我部。
三、工作安排
(一)问卷评估阶段
2011年12月前,请各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情况评估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评估表》)的填写要求,组织本省(区、市)10个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填写《评估表》,汇总后于2012年1月10日前统一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二)实地调研阶段
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委派评估机构组织评估组分赴全国10个重点省(区、市)进行实地调研。各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积极配合,确保调研工作顺利开展。评估组实地调研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协助组织一次由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和部分演艺企业参加的座谈会;选择本地区10家文艺表演团体、10家演出经纪机构和10家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问卷调研;协助联系实地走访重点企业;收集演出企业和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反映较突出的问题。
(三)评估总结阶段
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从本辖区
《条例》和
《实施细则》的整体实施情况、审批情况、受理群众举报及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情况、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情况等方面全面评估法规的操作性和科学性,形成总结报告,于2012年2月29日前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特此通知。
附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情况评估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情况评估表
表一:文化主管部门登记表
部门名称
|
| 部门网址
|
|
部门地址
|
| 邮政编码
|
|
部门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部门人员
| 人
| 社会义务监督员
| 人
| 演出活动审批
| 起/月
| 经营主体
审批
| 起/月
|
现场监管次数
| 次/年
| 案件数
| 次/年
| 法规培训次数
| 次/月
| 突发
事件数
| 次/年
|
联系人
|
| 职务
|
| 办公电话
|
| 传 真
|
|
邮 箱
|
| 手 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