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39件议案涉及的修改
刑法项目,有的已在
刑法修正案(八)中作出规定,有的待今后修改
刑法工作中统筹考虑
10.关于修改
刑法议案39件
浙江团周晓光等30位代表、浙江团周晓光等30位代表、湖南团黄志明等31位代表、浙江团薛少仙等32位代表、河南团李其宏等30位代表提出第150号、第151号、第225号、第318号、第535号议案,建议在
刑法中增设侵害环境罪、人体器官买卖罪,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完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制度等。重庆团王立军等440位代表提出第324号议案,建议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以严刑峻法惩治食品药品领域严重犯罪。6件修改
刑法的议案中提出增设侵害环境罪、人体器官买卖罪,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完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制度等内容,有些已在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
刑法修正案(八)中作出规定,有些已在研究起草
刑法修正案(八)过程中做了认真研究,需要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
上海团应勇等31位代表、上海团王荣华等30位代表、湖北团周建元等30位代表、新疆团肉孜·司马义等39位代表、浙江团金颖颖等30位代表、浙江团尤小平等30位代表、北京团张庆伟等30位代表、北京团张庆伟等31位代表、江苏团徐安等31位代表、广东团欧真志等33位代表、北京团张庆伟等31位代表、北京团张庆伟等31位代表、四川团侯蓉等30位代表、四川团王明雯等33位代表、天津团闫希军等31位代表、天津团张有会等30位代表、浙江团齐奇等30位代表、重庆团周光权等30位代表、河北团贾春梅等37位代表、广西团潘雪红等31位代表、福建团丁世忠等30位代表、四川团王计等35位代表、湖南团刘湘娥等30位代表、江苏团蒋婉求等30位代表、湖北团周洪宇等30位代表、湖北团徐世友等30位代表、广东团麦庆泉等31位代表、广东团蒋海鹰等30位代表、广东团蒋海鹰等32位代表、山东团许智慧等30位代表、河南团买世蕊等30位代表、河南团储亚平等32位代表、河南团李其宏等30位代表提出第57号、第66号、第111号、第118号、第145号、第153号、第162号、第163号、第184号、第234号、第249号、第250号、第256号、第257号、第277号、第278号、第308号、第321号、第329号、第342号、第359号、第374号、第389号、第407号、第437号、第439号、第465号、第466号、第468号、第499号、第537号、第549号、第550号议案,建议修改
刑法,内容涉及
刑法总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方面的内容。33件关于修改
刑法的议案,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进一步认真研究议案内容,在今后
刑法修改工作中统筹考虑。
六、34件议案涉及的25个立法项目,需要进一步研究,有的可待条件成熟时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有的可在起草或者修改相关法律时统筹考虑
11.关于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议案1件
北京团张庆伟等30位代表提出第4号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常委会议事规则,在立法过程中增加民意调查程序,以最大程度地体现民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立法工作遵循的原则。近年来,在立法工作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将法律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重要法律草案还在报纸上刊登),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将草案印发各地和有关部门,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和途径,不断扩大公众立法参与,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深入了解民意。对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认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