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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二)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三)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防雷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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