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
(汇发[2011]4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及外汇管理方式的转变,完善外汇收支统计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内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以及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并规范机构外汇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结售汇信息采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银行应按照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内容(见附件1)及样式(见附件2)做好新凭证启用准备工作,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依据有关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新凭证备案工作。境内银行涉外收付新凭证启用时间将另文通知。
二、自境内银行涉外收付新凭证启用之日起,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和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
(一)关于调整涉外付款申报的有关要求
境内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如果境内申报主体向境外支付款项,境内付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如果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境内付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N)”字样。
(二)关于调整涉外收入申报的有关要求
境内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如果申报主体收到来自境外的款项,境内收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如果境内居民收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境内收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N)”字样。
(三)关于调整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的有关要求
境内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收付款以及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收付款应按要求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其中,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和人民币收付款,收付款双方均应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收付款,由付款方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收款方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境内银行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内居民填写的上述境内收付款凭证涉及信息,以及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的境内外汇收入基础信息。
三、境内银行应规范机构外汇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信息以及购汇进入机构外汇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信息(以下简称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的采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述采集信息。
四、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采集的接口规范详见《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见附件3)、《银行接口错误反馈类型说明》(1.2版)(见附件4)、《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向银行反馈申报/管理数据接口规范》(1.2版)(见附件5)。
境内法人银行总行及境外银行境内牵头行(以下简称银行总行)应按照上述规范和有关规定修改接口程序和自身业务系统。其中,银行总行应在2012年2月29日前完成与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有关的接口程序和自身业务系统的修改工作,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做好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调测试等准备工作;银行总行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做好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报送准备。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30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047
特此通知。
附件:1.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内容
2.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样式(略)
3.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
4.银行接口错误反馈类型说明(1.2版)
5.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向银行反馈申报管理数据接口规范(1.2版)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内容
凭证名称
| 调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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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汇款申请书
| 1.将“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款”调整为“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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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删除“最迟装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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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删除“报关单经营单位代码”、“报关单号”、“报关单币种及总金额”、“本次核注币种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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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外汇局批件/登记表号”调整为“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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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消“第二联 外汇局留存联”及其背面的“国家(地区)名称代码表”,银行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印制“国家(地区)名称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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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取消“专用附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银行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印制“《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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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 1.将“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款”调整为“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付款”。
|
2.删除“最迟装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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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外汇局批件/登记表号”调整为“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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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消“第三联 外汇局留存联”及其背面的“国家(地区)名称代码表”,银行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印制“国家(地区)名称代码表”。
|
5.取消“专用附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银行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印制“《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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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入申报单
| 1.将“本笔款项是否为出口核销项下收汇”调整为“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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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加“收入类型”栏目,其后选项包括:福费廷、出口保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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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如果本笔款项为外债提款,请填写外债编号”调整为“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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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消“第一联 银行留存联”背面的“国家(地区)名称代码表”,银行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印制“国家(地区)名称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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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消“专用附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银行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印制“《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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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汇款申请书
| 1.将“进口付汇核查专用申报号码”调整为“申报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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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本笔付款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款”调整为“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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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预付款”调整为“预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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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删除“最迟装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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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付汇性质”中增加“其他特殊经济区域”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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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删除“报关单经营单位代码”、“报关单号”、“报关单币种及总金额”、“本次核注币种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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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将“外汇局批件/登记表号”调整为“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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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将“请按照贵行背页所列条款代办以上汇款并进行进口核查申报”调整为“请按照贵行背页所列条款代办以上汇款并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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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取消“第二联 外汇局留存联”及其背面的“国家(地区)名称代码表”,银行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印制“国家(地区)名称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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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取消“专用附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银行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印制“《涉外收支交易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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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 1.将“进口付汇核查专用申报号码”调整为“申报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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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本笔付款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款”调整为“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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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删除“最迟装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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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付汇性质”中增加“其他特殊经济区域”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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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将“外汇局批件/登记表号”调整为“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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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取消“第三联 外汇局留存联”及其背面的“国家(地区)名称代码表”,银行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印制“国家(地区)名称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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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取消“专用附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银行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印制“《涉外收支交易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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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
| 取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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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
| 1.更名为《境内收入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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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核销收汇专用号码”调整为“申报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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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本笔款项是否为出口核销项下收汇”调整为“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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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删除“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和“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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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将“境内收汇类型”调整为“境内收入类型”,选项中“特殊经济区域”拆分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所、其他特殊经济区域”,删除“福费廷业务”、“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业务”,“汇路引起出口项下的跨境收汇”调整为“汇路引起出口项下的跨境收入”,“其他出口项下收汇”调整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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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增加“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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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
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
(1.2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1年11月
目 录
第1章 前言
1.1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简介
1.2 接口规范说明
第2章 数据采集要求与接口原则
2.1 数据采集范围
2.1.1 跨境收支
2.1.2 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款
2.1.3 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
2.1.4 外汇账户内结售汇
2.1.5 单位基本情况表
2.2 数据分类
2.2.1 跨境收支、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款和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部分
2.2.2 外汇账户内结售汇部分
2.2.3 单位基本情况表
2.3 数据接口原则
2.4 接口方式的说明
第3章 接口文件命名与报送规范
3.1 银行系统生成的接口文件的命名规则
3.1.1 跨境收支、境内收付款及单位基本情况表
3.1.2 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
3.2 接口反馈文件命名规则
3.3 接口文件报送规范
3.3.1 数据报送时间要求
3.3.2 报送及反馈目录规范
3.3.3 接口文件读写与控制要求
第4章 接口文件格式
4.1 银行系统生成的接口文件格式
4.1.1 接口控制文件格式
4.1.2 接口数据文件格式
4.2 接口反馈文件格式
4.2.1 接口反馈控制文件格式
4.2.2 接口反馈数据文件格式
第5章 基础信息数据格式
5.1 涉外收入
5.1.1 数据术语解释
5.1.2 数据格式
5.1.3 数据字典
5.2 境外汇款申请书
5.2.1 数据术语解释
5.2.2 数据格式
5.2.3 数据字典
5.3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5.3.1 数据术语解释
5.3.2 数据格式
5.3.3 数据字典
5.4 境内收入申报单
5.4.1 数据格式
5.4.2 数据字典
5.5 境内汇款申请书
5.5.1 数据格式
5.5.2 数据字典
5.6 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5.6.1 数据格式
5.6.2 数据字典
5.7 外汇账户内结汇
5.7.1 数据术语解释
5.7.2 数据格式
5.7.3 数据字典
5.8 外汇账户内购汇
5.8.1 数据术语解释
5.8.2 数据格式
5.8.3 数据字典
第6章 申报信息数据格式
6.1 涉外收入
6.1.1 数据术语解释
6.1.2 数据格式
6.1.3 数据字典
6.2 境外汇款申请书
6.2.1 数据术语解释
6.2.2 数据格式
6.2.3 数据字典
6.3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6.3.1 数据术语解释
6.3.2 数据格式
6.3.3 数据字典
第7章 管理信息数据格式
7.1 境外汇款申请书
7.1.1 数据格式
7.1.2 数据字典
7.2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7.2.1 数据格式
7.2.2 数据字典
7.3 境内收入申报单
7.3.1 数据格式
7.3.2 数据字典
7.4 境内汇款申请书
7.4.1 数据格式
7.4.2 数据字典
7.5 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7.5.1 数据格式
7.5.2 数据字典
7.6 外汇账户内结汇-管理信息
7.6.1 数据术语解释
7.6.2 数据格式
7.6.3 数据字典
7.7 外汇账户内购汇-管理信息
7.7.1 数据术语解释
7.7.2 数据格式
7.7.3 数据字典
第8章 单位基本情况表数据格式
8.1 数据术语解释
8.2 数据格式
8.3 数据字典
第9章 代码编制规则
9.1 组织机构代码
9.2 申报号码
第10章 代码表
10.1 国家和地区代码表
10.2 交易编码表
10.2.1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收入)
10.2.2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支出)
10.2.3 资本项目项下交易编码(收入)
10.2.4 资本项目项下交易编码(支出)
第1章 前言
1.1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简介
“金宏工程”是国家重点规划建设的十二大电子政务系统之一。“金宏工程”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等八个部门共同参与。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 (以下简称“外汇金宏系统”)将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提供相关信息,其中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是外汇金宏系统的重要数据基础之一。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消息传输系统(简称MTS)均是外汇金宏系统的子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由外汇局版软件、银行版软件、企业版软件组成。除消息传输系统外,其它软件全部集中部署在总局。银行版软件主要为银行提供申报数据的采集和企业网上申报审核功能;外汇局版软件主要为各级外汇局提供业务监管和查询统计分析功能。企业版软件部署在互联网上,主要为申报主体提供收入网上申报功能。消息传输系统根据需要部署在总局、分局和银行,主要提供上述系统间的数据交换和通信传输功能。系统示意图如下:
1.2 接口规范说明
根据外汇金宏系统建设需要和外汇局的实际情况,外汇金宏系统需要采集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为便于数据采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1版)》(汇综发[2010]122号文附3)为基础进行修订,形成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本接口规范),以规范银行接口程序的实现。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 对规范名称进行了修改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1版)》改为《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
二、 修订了数据采集范围
(一)扩大境内收付款数据采集范围。境内收付款数据采集范围在包含原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原文为贸易进出口核销项下所需的境内收付汇)外,增加了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收付款、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境内收付汇数据(其中收汇仅基础信息)。
境内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和人民币收付款,收付款双方均需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办理的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收付款,由付款方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收款方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境内银行除报送上述凭证涉及的收付款信息外,还需报送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凭证的境内外汇收入的基础信息。
(二)取消《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数据采集,即取消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核销专用信息接口文件。
(三)增加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采集。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包括:1、机构将其持有的外汇账户或个人将其持有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内的外汇结汇成人民币;2、用人民币购汇后进入机构持有的外汇账户或个人持有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三、 具体调整内容
原接口文件
| 调整内容
|
涉外收入申报单-基础信息
| 1.增加付款人名称校验内容。申报主体收到来自境外的款项,境内收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如果为境内居民收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境内收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N)”字样。
|
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信息
| 1.将“本笔款项是否为出口核销项下收汇”调整为“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入”。
|
2.将原“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核销专用信息”中的收汇类型调整到“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信息”接口文件中,并命名为“收入类型”栏目,其后选项包括:福费廷、出口保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其他。
|
3.将“如果本笔款项为外债提款,请填写外债编号”调整为“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具体校验规则详见数据字典。
|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核销专用信息
| 1.该接口文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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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基础信息
| 1.更名为“境内收入申报单-基础信息”
|
2.将“核销收汇专用号码”调整为“申报号码”。
|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核销信息
| 1.更名为“境内收入申报单-管理信息”
|
2.将“核销收汇专用号码”调整为“申报号码”。
|
3.将“本笔款项是否为出口核销项下收汇”调整为“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入”。
|
4.“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和“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数据项不再使用,按空(指不赋值)保留该数据项。
|
5.将“境内收汇类型”调整为“境内收入类型”,选项中“特殊经济区域”拆分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所、其他特殊经济区域”,删除“福费廷业务”、“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业务”,“汇路引起出口项下的跨境收汇”调整为“汇路引起出口项下的跨境收入”,“其他出口项下收汇”调整为“其他”。具体校验变化详见数据字典。
|
6.增加“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数据项和校验。具体校验规则详见数据字典。
|
境外汇款申请书-基础信息
| 1.增加收款人名称校验内容。境内申报主体对境外支付款项,境内付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如果为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境内付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N)”字样。
|
境外汇款申请书-申报信息
| 1.将“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款”调整为“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付款”。
|
2.将原“境外汇款申请书-核销信息”中的“外汇局批件/备案表号”调整到“境外汇款申请书-申报信息”接口文件中,并改为“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具体校验见数据字典。
|
境外汇款申请书-核销信息
| 1.更名为“境外汇款申请书-管理信息”
|
2.“报关单经营单位代码”、“报关单号”、“报关单币种”、“报关金额”、“本次核注金额”、“最迟装运日期”、“外汇局批件/备案表号”数据项不再使用,按空(指不赋值)保留该数据项。
|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基础信息
| 1.增加收款人名称校验内容。境内申报主体对境外支付款项,境内付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如果为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境内付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N)”字样。
|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申报信息
| 1.将“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款”调整为“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付款”。
|
2.将原“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核销信息”中的“外汇局批件/备案表号”调整到“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申报信息”接口文件中,并改为“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具体校验见数据字典。
|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核销信息
| 1.更名为“境外汇款申请书-管理信息”
|
2.“最迟装运日期”、“外汇局批件/备案表号” 数据项不再使用,按空(指不赋值)保留该数据项。
|
境内汇款申请书-基础信息
| 1. 将“进口付汇核查专用申报号码”调整为“申报号码”。
2. 为满足管理需要并与凭证保持一致,增加“收款人账号”数据项。
|
境内汇款申请书-核销信息
| 1.更名为“境内汇款申请书-管理信息”。
|
2.将“进口付汇核查专用申报号码”调整为“申报号码”。
|
3.将“本笔付款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款”调整为“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付款”。
|
4.在“付汇性质”中增加“其他特殊经济区域”选项,去掉“离岸账户”选项。
|
5.“报关单经营单位代码”、“报关单号”、“报关单币种”、“报关金额”、“本次核注金额”、“最迟装运日期” 数据项不再使用,按空(指不赋值)保留该数据项。
|
6.将“外汇局批件/备案表号”调整为“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具体校验见数据字典。
|
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基础信息
| 1.将“进口付汇核查专用申报号码”调整为“申报号码”。
|
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核销信息
| 1.更名为“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管理信息”
|
2.将“进口付汇核查专用申报号码”调整为“申报号码”。
|
3.将“本笔付款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款”调整为“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付款”。
|
4.“最迟装运日期”数据项不再使用,按空(指不赋值)保留该数据项。
|
5.在“付汇性质”中增加“其他特殊经济区域”选项,去掉“离岸账户”选项。
|
6.将“外汇局批件/登记表号”调整为“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具体校验见数据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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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原则:为尽量减少对接口文件的调整,原则上保留了删除的数据项,在生成接口文件时,这些删除的数据项不赋值即可。
另外,上述调整引起了相应校验规则的变化详见有关数据字典。其中,“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和“交易编码”之间增加了关联校验,即资本项目项下交易(涉外收支交易编码以“5”、“6”、“7”、“8”和部分“9”开头,具体见10.2.3和10.2.4)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为必输项。对于资本项目项下交易,如果确实没有对应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应填写“N/A”(大写英文字符)。
四、 新增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接口文件的命名规则、数据格式和要求
除取消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核销专用信息接口文件外,原有接口文件的命名规则不发生调整。在此基础上新增了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有关接口文件的命名规则。
具体数据格式和要求详见第5章和第7章有关内容。
五、 交易编码填写范围调整。
原接口规范中“涉外收支交易代码”名称调整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跨境收支部分交易编码填写范围保持不变,仍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款、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部分交易编码填写范围为涉外收支交易代码(《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库(第[2010]01版)》(汇综发[2010]59号))。另外,新增了资本项下交易编码。
第2章 数据采集要求与接口原则
2.1 数据采集范围
数据采集范围包括五大部分:跨境收支部分、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款(含外汇和人民币)部分、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部分(其中境内收入仅采集基础信息)、外汇账户内结售汇部分以及对公申报主体信息(单位基本情况表)。
2.1.1 跨境收支
2.1.1.1 涉外收入数据
涉外收入(包括跨境人民币收入)是指所有非银行机构(简称机构)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银行以电汇、信汇、票汇、信用证、托收、保函及其他方式从境外收到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内非居民收到的款项。
●
涉外收入还应包括:
1. 非居民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帐户从境外的收款。
2. 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出指令的涉外收款。
3. 通过记账方式办理援助的涉外收款。
4. 由于非货币黄金出口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
●
涉外收入不包括:
1. 居民付款人从其境内银行账户向居民收款人境内银行账户付款时,由于汇路原因导致居民收款人境内银行账户从境外收到的款项。
2. 中国境内银行自身(银行由于非货币黄金出口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应纳入到涉外收入数据接口范围)以及境内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收入。
3. 将外币现钞存入外汇账户。
2.1.1.2 境外汇款数据
境外汇款(包括跨境人民币汇款)是指所有非银行机构(简称机构)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银行以电汇、信汇、票汇方式办理的对境外付款,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以以电汇、信汇、票汇方式向境内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
境外汇款还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非居民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帐户对境外的付款。
2. 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业务。
3. 通过记帐方式办理的对外援助等涉外业务。
4. 与非货币黄金进口相关的对外付款业务。
●
境外汇款不包括:
1. 居民汇款人从其境内银行账户向居民收款人境内银行账户汇款时,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支付。
2. 中国境内银行自身(银行由于非货币黄金进口而向境外汇款应纳入到境外汇款数据接口范围)以及境内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支付。
3. 从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包括出国取现)。
2.1.1.3 对外付款/承兑数据接口
对外付款/承兑(包括跨境人民币对外付款)是指所有非银行机构(简称机构)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银行,以信用证、托收、保函、其他等方式办理的对境外付款,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以信用证、托收、保函、其他等方式向境内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
对外付款/承兑还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非居民在境内银行开立的账户对境外的付款。
2. 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业务。
3. 通过记帐方式办理的对外援助等涉外业务。
4. 与非货币黄金进口相关的对外付款业务。
●
对外付款/承兑不包括:
1. 居民付款人从其境内银行账户向居民收款人境内银行账户付款时,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支付。
2. 中国境内银行自身(银行由于非货币黄金进口而向境外付款/承兑应纳入到对外付款/承兑数据接口范围)以及境内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支付。
3. 从外汇帐户中提取外币现钞(包括出国取现)。
2.1.2 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款
指境内机构(境内银行自身除外)和个人通过我国境内银行办理的对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特殊经济区域以及境内深加工结转等(以下统称境内特殊经济区、深加工结转)境内收支。
2.1.3 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
指境内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非贸易核查项下的收付汇业务,由付款方填报《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凭证,收款方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凭证。境内银行除报送上述凭证涉及的收付款信息外,还应报送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凭证的境内外汇收入的基础信息。
因此,非贸易核查项下的付汇业务应按照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要求生成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数据文件;非贸易核查项下的收汇仅按照境内收入申报单-基础信息的要求生成基础信息数据文件,非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入申报单-管理信息数据不需报送。
2.1.4 外汇账户内结售汇
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包括:1、机构将其持有的外汇账户或个人将其持有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内的外汇结汇成人民币;2、用人民币购汇后进入机构持有的外汇账户或个人持有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2.1.5 单位基本情况表
银行收集首次在本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对公申报主体信息,同时补充该申报主体在本银行的开户信息等,这两部分信息构成单位基本情况表。
2.2 数据分类
2.2.1 跨境收支、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款和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部分
交易类接口数据分成三大类:基础信息、申报信息、管理信息。
1、基础信息
跨境收支、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款和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交易中必须来自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的信息。
2、申报信息
申报单中由申报主体填写的除管理信息外的信息。
3、管理信息
因管理需要由申报主体填写的信息。
各交易的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是通过申报号码来关联的。
2.2.2 外汇账户内结售汇部分
交易类接口数据分成两大类:基础信息、管理信息。
1、基础信息
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交易中必须来自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的信息。
2、管理信息
因管理需要由申报主体填写的信息。
各交易的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是通过申报号码来关联的。
2.2.3 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位基本情况表由两部分信息组成:基础信息和开户信息。
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基础信息--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邮政编码、单位地址、常驻国家/地区、行业属性、经济类型、是否特殊经济区内企业/特殊经济区类型、外方投资者国别/地区、申报方式、交易用eMail、联系用eMail、备注。其中,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常驻国家/地区、行业属性、经济类型、是否特殊经济区内企业/特殊经济区类型、外方投资者国别/地区为为关键要素。
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开户信息--包括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融机构标识码、单位联系人、单位联系电话、单位传真。
2.3 数据接口原则
- 基础信息必须通过接口导入。申报信息、管理信息、单位基本情况表是否使用接口由银行自行决定。
- 基础信息接口报送必须在业务发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完成。
- 接口数据的修改、删除必须通过接口来完成。
- 接口数据应符合各类数据的校验规则。申报号码允许跳号,不允许重号,也不允许已删除的申报单号码再次使用。所有金额都只保留到个位,小数部分四舍五入。在涉外收入申报单-基础信息中,要求结汇金额、现汇金额、其它金额之和不能大于收入款金额。如果因为四舍五入原因无法满足该校验要求,应以收入款金额为准,调整结汇金额、现汇金额或其它金额中的一项。对支出来说,应以付款金额为准,调整购汇金额、现汇金额或其它金额中的一项。
- 基础信息中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币种、金额修改,该笔申报信息/管理信息将重新申报。如果基础信息中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发生改变或者申报主体的对公、对私属性改变,银行应先将原基础信息删除,并说明删除原因,然后按新的申报号码重新生成基础信息并进行申报。若只是币种、金额修改,则可以先将原基础信息删除,并说明删除原因,然后按新的申报号码重新生成基础信息并进行申报,也可以在原基础信息基础上对申报信息/管理信息重新申报。
- 如果企业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中无某网点的开户信息,则企业在该网点的申报信息将无法导入。
- 针对同一接口控制文件所包含各类接口数据文件:跨境收支及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汇接口数据文件中的申报号码不得重复;单位基本情况表接口数据文件中组织机构代码不得重复;每个接口数据文件中记录数不应超过5000条。如果某类接口数据记录数大于5000,要拆分成多个接口数据文件。
- 接口文件采用XML格式。接口文件中的中文字符集采用GB18030,其余使用ASCII字符集。所有接口文件的第一行应为:<?xml version="1.0" encoding="gb18030"?>
- 银行开发其接口程序时,须按XML语法的规定,将XML保留字符进行替换,如下所示:左栏字符须用右栏对应实体替代。
- 银行接口程序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扩展性,以适应数据采集范围和相关代码的调整。
2.4 接口方式的说明
为便于银行提供数据,保证数据质量,外汇金宏系统主要以接口方式采集相关数据,考虑到银行业务系统建设情况不同,外汇金宏系统提供以下接口方式:
数据类型
| 接口方式
| 描述
|
基础信息
| 手工录入
| 在基础信息接口程序开发完成前,系统允许银行手工录入基础信息。
|
全部接口
| 在基础信息接口程序开发完成后,所有基础信息必须通过接口导入,不再允许银行手工录入。
|
申报信息/管理信息
| 手工录入
| 在申报信息/管理信息接口程序开发完成前,系统允许银行手工录入申报信息/管理信息信息。
|
部分手工/部分接口
| 银行所有业务的申报信息/管理信息接口程序开发完成前,允许银行既可以接口导入也可以手工录入申报信息/管理信息,但对一笔申报单的申报信息/管理信息而言,要么手工要么接口。
|
全部接口
| 银行所有业务的申报信息/管理信息接口程序开发完成后,不能手工录入申报信息/管理信息。对于已经发生的录入业务在启用全接口后,可以通过接口方式进行修改等操作。
|
各行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管理信息,分别确定一种接口方式,全行统一。
第3章 接口文件命名与报送规范
3.1 银行系统生成的接口文件的命名规则
银行系统生成的接口文件名应遵循以下规则:
4位数据类型 + 12位机构号 + 6位日期 + 2位序号,文件扩展名为XML。
数据类型
3.1.1 跨境收支、境内收付款及单位基本情况表
BOP + 该系统的类型代码
BOP系统的类型代码含义具体如下:
T 接口控制文件
A 涉外收入申报单-基础信息
B 境外汇款申请书-基础信息
C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基础信息
D 境内收入申报单-基础信息
E 境内汇款申请书-基础信息
F 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基础信息
G 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信息
H 境外汇款申请书-申报信息
K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申报信息
N 境外汇款申请书-管理信息
P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管理信息
Q 境内汇款申请书-管理信息
R 境内收入申报单-管理信息
S 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管理信息
U 单位基本情况表
3.1.2 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
JSH + 该系统的类型代码
JSH系统的类型代码含义具体如下:
T 接口控制文件
D 结汇申请书-基础信息
E 购汇申请书-基础信息
F 结汇申请书-管理信息
G 购汇申请书-管理信息
U 单位基本情况表
机构号 指消息交换系统部署点或其辖内的银行接口数据产生点的12位金融机构标识码。
日期 格式为YYMMDD
序号 用于一天内有多个接口文件时,从00-99
3.2 接口反馈文件命名规则
如果银行接口文件存在错误,接口导入程序将出错信息记录在接口反馈文件里。接口反馈文件名遵循以下规则:
银行接口文件名+ERR,文件扩展名为XML。
例:如果银行接口文件为BOPA11000000010105060101.XML存在错误,则其对应的反馈文件名为BOPA11000000010105060101ERR.XML
3.3 接口文件报送规范
3.3.1 数据报送时间要求
1
| 涉外收入--基础信息
| 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于收到解付之日/结汇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涉外收入基础数据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
2
| 境外汇款申请书-基础信息
| 银行应于对境外汇款发生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境外汇款申请书-基础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
3
|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基础信息
| 银行应于信用证/托收/保函等规定的期限内,对境外付款发生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基础信息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
4
| 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信息
| 采用接口方式导入涉外收入申报数据的银行应于接到申报主体提供申报数据的当日进行审核,将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信息于第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
5
| 境外汇款申请书-申报信息
| 采用接口方式导入境外汇款申报数据的银行应于接到申报主体提供申报数据的当日进行审核,将境外汇款申报信息于第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
6
|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申报信息
| 采用接口方式导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对外付款申报数据的银行应于接到申报主体提供申报信息的当日进行审核,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申报数据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
7
| 境内收入申报单-基础信息
| 银行应于收入发生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基础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
8
| 境内汇款申请书-基础信息
| 银行应于汇款发生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基础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
9
| 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基础信息
| 银行应于付款发生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基础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
10
| 境内收入申报单-管理信息
| 采用接口方式导入境内收入申报数据的银行应于接到申报主体提供申报数据的当日进行审核,将管理信息于下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
11
| 境内汇款申请书-管理信息
| 采用接口方式导入境内汇款申报数据的银行应于接到申报主体提供申报数据的当日进行审核,将管理信息于下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
12
| 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管理信息
| 采用接口方式导入境内付款/承兑申报数据的银行应于接到申报主体提供申报数据的当日进行审核,将管理信息于下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
13
| 购汇申请书-基础信息
| 银行应于购汇发生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购汇申请书-基础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
14
| 结汇申请书-基础信息
| 银行应于结汇发生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结汇申请书-基础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
15
| 购汇申请书-管理信息
| 采用接口方式导入购汇管理信息的银行应于接到客户提供管理信息的当日进行审核,将购汇管理信息于下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
16
| 结汇申请书-管理信息
| 采用接口方式导入结汇管理信息的银行应于接到客户提供管理信息的当日进行审核,将结汇管理信息于下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
17
| 单位基本情况表
| 采用接口方式导入单位基本情况表数据的银行应于导入(或录入)申报信息、管理信息之前将相应的单位基本情况表数据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
3.3.2 报送及反馈目录规范
MTS针对外汇金宏系统的数据传输应用,提供五种类型的目录,分别是待发送目录、发送历史目录、错误文件目录、接口反馈目录和日志目录。在待发送目录、发送历史目录、错误文件目录、接口反馈目录之下,都有一个令牌文件和控制目录。
序号
| 目录类型
| 含义
| 有关要求
|
1.
| 待发送目录
| 银行接口程序生成的接口数据文件以24位接口控制文件名(不含扩展名)为文件夹,放置在此目录下,等待发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
| 同一机构的银行接口文件应按接口控制文件名中日期和序号的顺序报送。
|
2.
| 发送历史目录
| 发送历史目录下按YYMMDD建有日期子目录,每个日期目录下有多个控制目录,存放当日传送成功接口文件。
| 历史目录下的数据文件至少在服务器上保存2周以上,2周以后数据,由各银行自行删除。
|
3.
| 错误文件目录
| MTS上的外汇金宏系统数据传输应用如果检测到某接口控制文件有错,则整批文件不会发送,并移至错误文件目录;
| 该目录下接口文件修改正确后,请按原名重报。
|
4.
| 接口反馈目录
| 如果接口数据文件在银行版校验后发现存在错误,出错信息将以接口反馈文件的形式以27位接口反馈控制文件名(不含扩展名)为文件夹,存放在接口反馈目录下。
| 接口反馈数据文件中涉及的数据,修改后,须重新命名接口文件后报送。
|
5.
| 日志目录
| 银行接口文件的发送情况按日记录日志
| |
6.
| 控制目录
| 待发送目录、错误文件目录中以24位接口控制文件名(不含扩展名)为控制目录,该目录下存放接口控制文件和接口数据文件。待发送目录下的控制目录由银行创建。错误文件目录中的控制目录由MTS创建。
对发送历史目录下每个日期子目录中,以24位接口控制文件名(不含扩展名)为控制目录,该目录下存放接口控制文件和接口数据文件。这些控制目录由MTS创建。
接口反馈目录下以27位接口反馈控制文件名(不含扩展名)为控制目录。该目录下存放接口反馈控制文件和接口反馈数据文件。这种情况下控制目录由MTS创建。
| |
外汇金宏系统的数据传输应用的根目录、待发送目录、发送历史目录、错误文件目录和接口反馈目录路径根据消息传输系统的安装手册(上线时随软件下发)配置。
(图 略)
其中,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有关目录要求将另行发文通知。
3.3.3 接口文件读写与控制要求
银行接口程序应能将接口数据文件按控制目录自动放置消息传输系统的待发送目录,并能自动读取消息传输系统发送历史目录、错误文件目录和接口反馈目录。
银行应将数据报送时间和MTS发送任务执行时间设置一定的时间间隔。
为了保证消息传输系统传输银行接口文件的完整性,将采用基于令牌文件的方式解决银行放置待发送数据和消息传输系统自动传送之间、以及银行读取接口反馈文件与消息传输系统自动接收之间的冲突。令牌文件名为Token.lock
银行在报送接口文件时检查待发送目录下是否有令牌文件,如果有,则不能报送;否则先创建令牌文件,当该批接口文件写入完毕后,再删除该令牌文件。消息交换系统发送时也要先创建令牌文件,发送完成后再删除该令牌文件,防止银行接口程序对发送中的接口文件进行修改。
消息传输系统收到银行版接口反馈文件时,先检查接口反馈目录下是否有令牌文件,如果有,则不能写入;否则,在接口反馈目录下创建令牌文件,待该批接口反馈文件全部写入完毕后,释放令牌,供银行读取。银行读取接口反馈文件时,也应先检查接口反馈目录下是否有令牌文件,如果有,则不能读取,否则创建令牌文件,读取接口反馈文件,读取完毕后再删除该令牌文件防止消息传输系统对该目录下的接口反馈文件进行修改。
历史发送目录和错误文件目录的控制机制同接口反馈目录。
第4章 接口文件格式
在接口文件格式描述中使用以下术语:
应用类型 分别为“BOP”和“JSH”。
当前文件类型 本接口文件的文件类型,即“接口文件命名规则”章节中的“数据类型”。
输入/输出 银行系统生成的接口文件为“IN”,接口反馈文件为“OUT”
交易数据 格式详见下面的章节。
4.1 银行系统生成的接口文件格式
银行系统生成的接口文件分成:接口控制文件和接口数据文件。
4.1.1 接口控制文件格式
<MSG>
<APPTYPE>应用类型</APPTYPE>
<CURRENTFILE>当前文件类型</CURRENTFILE>
<INOUT>输入/输出</INOUT>
<TOTALFILES>总文件数</TOTALFILES>
<FILES>
<FILENAME>文件名</FILENAME>
……列出将导入的所有接口数据文件名
</FILES>
</MSG>
4.1.2 接口数据文件格式
<MSG>
<APPTYPE>应用类型</APPTYPE>
<CURRENTFILE>当前文件类型</CURRENTFILE>
<INOUT>输入/输出</INOUT>
<TOTALRECORDS>总记录数</TOTALRECORDS>
<RECORDS>
<REC>
交易数据
</REC>
……
</RECORDS>
</MSG>
4.2 接口反馈文件格式
接口反馈文件分成:接口反馈控制文件和接口反馈数据文件。
4.2.1 接口反馈控制文件格式
<MSG>
<APPTYPE>应用类型</APPTYPE>
<CURRENTFILE>当前文件类型</CURRENTFILE>
<INOUT>输入/输出</INOUT>
<TOTALFILES>总文件数</TOTALFILES>
<FILES>
<FILENAME>文件名</FILENAME>
……列出的所有接口反馈数据文件名
</FILES>
</MSG>
4.2.2 接口反馈数据文件格式
<MSG>
<APPTYPE>应用类型</APPTYPE>
<CURRENTFILE>当前文件类型</CURRENTFILE>
<INOUT>输入/输出</INOUT>
<FORMATERRS>文件格式错误数</FORMATERRS>
<FORMATS>
<FORMAT>文件格式错误描述</FORMAT>
……
</FORMATS>
<TOTALRECORDS>总记录数</TOTALRECORDS>
<SUCRECORDS>成功的记录数</SUCRECORDS>
<FALRECORDS>失败的记录数</FALRECORDS>
<ERRRECORDS>
<REC>
<RPTNO>申报号码/组织机构代码</RPTNO>
<ERRFIELDS>
<ERR>
<ERRFIELD>出错字段英文标识</ERRFIELD>
<ERRFIELDCN>出错字段中文标识</ERRFIELDCN>
<ERRDESC>出错原因</ERRDESC>
</ERR>
……
</ERRFIELDS>
</REC>
……
</ERRRECORDS>
</MSG>
如果接口文件格式有错,则文件格式错误数不为0,且有详细的文件格式错误描述。否则,没有文件格式错误描述,只反馈记录出错信息。
第5章 基础信息数据格式
5.1 涉外收入
5.1.1 数据术语解释
基础数据项
| 定义
|
申报号码
| 指由境内银行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编制的号码,共计22位。第1至6位为地区标识码; 第7至10位为金融机构代码; 第11至12位为金融机构顺序码;第13至18位为该笔对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顺序排列,如2003年8月28日的日期码为030828); 第19至22位为该银行营业部门的当日业务流水码。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流水码编制规则:涉外收入对公:N001~N999,P001~T999,涉外收入对私:U001~W999)
|
收款人名称
| 对公项下指收款人预留银行印鉴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上的名称;
对私项下指个人身份证件上的名称。
|
对公/对私
| 如收款人为机构,则选择对公;
如收款人为个人,则选择对私。
|
组织机构代码(单位代码)
| 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上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
|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 包括境内居民个人的身份证号、军官证号等以及境外居民个人的护照号等。
|
中国居民个人/中国非居民个人
| 参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对中国居民/中国非居民的定义。
|
结算方式
| 电汇、票汇、信汇、信用证、托收、保函、其他选项七选一
|
收入款币种
| 指实际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币种。
|
收入款金额
| 指实际从境外收到的款项金额。
|
结汇汇率
| 指涉外收入中,结汇为人民币部分的汇率。
|
结汇金额
| 指涉外收入结汇成人民币的金额。按原币金额填写。
|
人民币账号/银行卡号
| 涉外收入结汇后进入收款人人民币账户/银行卡的账号/卡号。
|
现汇金额
| 涉外收入以外汇方式保留的金额。
|
外汇账号/银行卡号
| 涉外收入直接进入收款人现汇账户/银行卡的账号/卡号。
|
其他金额
| 涉外收入除结汇和现汇以外的方式保留的金额。
|
其他账号/银行卡号
| 涉外收入以结汇和现汇以外的方式进入收款人相应账户/银行卡的账号/卡号。
|
国内银行扣费币种
| 同收入款币种。
|
国内银行扣费金额
| 指国内银行围绕该笔涉外收入发生的,且从该笔涉外收入中扣除费用的金额。
|
国外银行扣费币种
| 同收入款币种。
|
国外银行扣费金额
| 指围绕该笔涉外收入发生的,国内银行代国外银行从该笔涉外收入中扣除费用的金额。
|
付款人名称
| 指境外或境内非居民付款人的名称。申报主体收到来自境外的款项,境内收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W)”(大写英文字符)字样;如果为境内居民收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境内收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N)”(大写英文字符)字样。
|
银行业务编号
| 指该笔业务在银行的业务编号
|
5.1.2 数据格式
涉外收入申报单-基础信息的数据格式如下:
<REC>
<ACTIONTYPE>操作类型</ACTIONTYPE>
<ACTIONDESC>修改/删除原因/申报无误理由</ACTIONDESC>
<RPTNO>申报号码</RPTNO>
<CUSTYPE>收款人类型</CUSTYPE>
<IDCODE>个人身份证件号码</IDCODE>
<CUSTCOD>组织机构代码</CUSTCOD>
<CUSTNM>收款人名称</CUSTNM>
<OPPUSER>付款人名称</OPPUSER>
<TXCCY>收入款币种</TXCCY>
<TXAMT>收入款金额</TXAMT>
<EXRATE>结汇汇率</EXRATE>
<LCYAMT>结汇金额</LCYAMT>
<LCYACC>人民币帐号/银行卡号</LCYACC>
<FCYAMT>现汇金额</FCYAMT>
<FCYACC>外汇帐号/银行卡号</FCYACC>
<OTHAMT>其它金额</OTHAMT>
<OTHACC>其它帐号/银行卡号</OTHACC>
<METHOD>结算方式</METHOD>
<BUSCODE>银行业务编号</BUSCODE>
<INCHARGECCY>国内银行扣费币种</INCHARGECCY>
<INCHARGEAMT>国内银行扣费金额</INCHARGEAMT>
<OUTCHARGECCY>国外银行扣费币种</OUTCHARGECCY>
<OUTCHARGEAMT>国外银行扣费金额</OUTCHARGEAMT>
</REC>
5.1.3 数据字典
涉外收入申报单-基础信息的数据字典:
字段
| 内容
| 类型(长度)
| 校验
|
ACTIONTYPE
| 操作类型
| 字符型,1
| A-新建
C-修改
D-删除
R-申报无误(银行反馈),预留,暂不用。
|
ACTIONDESC
| 修改/删除原因
或申报无误理由
| 字符型,128
| |
RPTNO
| 申报号码
| 字符型,22
| 编码规则:6位地区标识码+4位银行代码+2位银行顺序码+支付日期(yymmdd)+4位银行业务流水码。
支付日期不能大于系统日期
银行业务流水码规则:
对公为N001->N999,P001->……T999
对私为U001->U999->V001->……W999
|
CUSTYPE
| 收款人类型
| 字符型,1
| C-对公用户
D-对私中国居民
F-对私中国非居民
需与申报号码中第19位字母所表明的含义一致。
|
IDCODE
|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 字符型,32
| CUSTYPE<>C时必输
|
CUSTCOD
| 组织机构代码
| 字符型,9
| CUSTYPE=C时必输
技监局代码,代码必须符合技监局的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
CUSTNM
| 收款人名称
| 字符型,128
| 必输项
|
OPPUSER
| 付款人名称
| 字符型,128
| 必输项,必须以大写英文字符 “(JW)”或“(JN)”开头。
|
TXCCY
| 收入款币种
| 字符型,3
| 必填项。字母代码,必须在币种代码表里存在
|
TXAMT
| 收入款金额
| 数值型,22.0
| 必须大于0。
无小数位。
|
EXRATE
| 结汇汇率
| 数值型,13.8
| 当结汇金额大于0时必填,否则不应该填写
|
LCYAMT
| 结汇金额
| 数值型,22.0
| 选输项,但不能小于0。
若账号不为空则对应金额必须>0;若金额>0,则对应账号不能为空。
|
LCYACC
| 人民币帐号/银行卡号
| 字符型, 32
| 结汇金额、结汇汇率、结汇帐号三个或同时空或同时有值。
|
FCYAMT
| 现汇金额
| 数值型,22.0
| 选输项,但不能小于0。
若账号不为空则对应金额必须>0;若金额>0,则对应账号不能为空。
|
FCYACC
| 外汇帐号/银行卡号
| 字符型,32
| 如果有现汇金额,则该字段不能为空。
现汇金额、现汇帐号或同时空,或同时有值。
|
OTHAMT
| 其它金额
| 数值型,22.0
| 选输项,但不能小于0。
若账号不为空则对应金额必须>0;若金额>0,则对应账号不能为空。
结汇金额, 现汇金额, 其它金额至少输入一项。
结汇金额、现汇金额、其它金额之和不能大于收入款金额。
|
OTHACC
| 其它帐号/银行卡号
| 字符型,32
| 如果有其他金额,则该字段不能为空,
其他金额为0,则该字段不应该填写,
其它金额、其它帐号或同时空,或同时有值。
|
METHOD
| 结算方式
| 字符型,1
| L-信用证
G-保函
C-托收
T-电汇
D-票汇
M-信汇
O-其他
|
BUSCODE
| 银行业务编号
| 字符型,22
| 必输项
|
INCHARGECCY
| 国内银行扣费币种
| 字符型,3
| 选输项,必须在币种代码表里存在
|
INCHARGEAMT
| 国内银行扣费金额
| 数值型,22.0
| 选输项,若输入,则输入的金额必须大于0,且没有小数位。
国内扣费币种、金额必须同时输入。若币种不为空则对应金额必须>0;若金额>0,则对应币种不能为空。
|
OUTCHARGECCY
| 国外银行扣费币种
| 字符型,3
| 选输项,必须在币种代码表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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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TCHARGEAMT
| 国外银行扣费金额
| 数值型,22.0
| 选输项,若输入,则输入的金额必须大于0,且没有小数位。
国外扣费币种、金额必须同时输入。若币种不为空则对应金额必须>0;若金额>0,则对应币种不能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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