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上[2011]364号)
各创业板上市公司、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29号的相关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可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现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中国证监会同意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可申请在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转让。
二、债券发行人应参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向本所报送申请文件及履行相关义务。
三、投资者认购债券的数量应不低于5000张。
四、债券转让的申报、成交确认、信息披露等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