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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文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拟办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部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五)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规范简称。
  (七)根据内容和行文对象,正确使用公文种类,送领导审核的文稿,应附来文和必要的相关文件。
  (八)拟稿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主、抄送单位,分别标明正文和附件印数。
  第二十四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五条 公文稿中凡有涉及其他单位的问题,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会签。会签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会签文稿均以会签单位领导人签字为有效。
  (二)部内会签,由主办司局送转会签。有关司局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协商一致后再报部领导。如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如实报部领导。
  (三)部外会签(包括会印),由主办司局指定专人承办。部外单位对会签稿有重大修改,应重新送部领导审批。
  (四)部外单位送我部会签或会衔的文稿,先由主办司局提出意见,然后按部发文程序办理。
  (五)上报的公文,如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应当在文中如实反映。
  第二十六条 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由文秘部门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部的有关规定,是否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不改变原意的情况下,核稿人可对文稿进行删节和文字加工。需对文稿进行较大修改时,应提出修改意见商经办人(主办单位)修改。
  公文经部领导签发后,文书处应注意部领导对文稿内容有无修改,必要时做适当文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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