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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文处理办法

交通部公文处理办法
 (1994年5月16日交通部
 交办发[1994]453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机关、部属行政机关公文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部报部公文。
  部直属及双重领导企事业单位公文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通部办公厅是交通部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部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部机关厅司局及部属行政机关应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符合职位要求的专职干部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并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保密安全。
  第六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交通部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令
  适用于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交通法规,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等。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三)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和要求。
  (四)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发布行政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调配干部。
  (六)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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