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有关问题的复函
(交函体法[1994]108号)
江苏省交通厅:
你厅《
关于公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交公[1993]1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三十二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事先经公路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设计、修建。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公路主管部门可按照
《条例》第
三十四条、
《细则》第
五十四、
五十九条的规定,分别情况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