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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对《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有关条款解释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路政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27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1日)废止

交通部
 关于对《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有关条款解释的函
 (交函政法[1994]11号)


吉林省交通厅:
  你厅今年1月10日关于占用公路是否可以收取占路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对《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交通部第24号令)的有关条款解释如下: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构筑设施、种植作物、设置地上地下管线、棚屋摊点、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凡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除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外,并处以40元以内罚款”中,关于罚款的规定不影响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公路者收取占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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