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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施办法[失效]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由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党、政、工、团、妇等方面代表组成,其中工人代表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应以班组、车间、车队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在分厂(分公司)或车间、船队、车队的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选举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复企业章程;
  (二)按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任和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企业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转换经营机制方案、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的报告;
  (四)审查并决定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方案、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住宅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厂长(经理)奖惩办法和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六)决定企业财产的处分,每年至少听取厂长(经理)一次财务报告;
  (七)决定企业合并、分立、停业和转让、拍卖等重大事项;
  (八)决定加入或退出各类联合经济组织;
  (九)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十)监督、检查本企业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是否提前或延期,根据职工(代表)1/3人数的提议或厂长的提议,按企业章程规定办法和程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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