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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施办法[失效]

  (一)集体企业终止,应当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企业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交清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呈报批准部分或全部豁免;
  (3)债务。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条例》十九条规定的办法处理。
  (二)集体企业终止,企业主管部门应在同级劳动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和退休职工。凡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集体企业终止应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集体企业应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根据市场变化,确定经营战略目标,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开展多种经营;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经营责任制,选择股份合作制、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等适合企业情况的经营形式。
  (二)集体企业可在国家规定的运价幅度内,按市场需求自主定价。提供加工、维修、技术协作和延伸服务等劳务的,由集体企业自主定价;市场调节部分,港口服务费用,旅游运输以及使用豪华、高速客船的旅客运输,实行市场价格。集体企业从事计划运输、国内客运实际国家指导价。
  (三)集体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的产品。从事运输业务的,拥有客票销售和货运的揽货、配载、结算等自主权;从事港口业务的,拥有装卸、仓储及为客货运集散服务等自主权。
  (四)集体企业可自主选择运输、加工、施工所需的物资、设备、零配件和供货人、供货品种和数量、自主签订订货合同,并可以自主进行物资调剂。
  (五)集体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或通过经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承揽工程,开展技术合作、输出劳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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