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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993年12月30日交通部
 交环保发[1993]1386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系统科研、设计、建设和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搞好与本职业务有关的环保工作。
  第三条 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的任务是加强管理,促进交通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合理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逐步消除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交通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有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义务,对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和报告的权利,被检举、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交通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环境保护法规;
  (二)制定交通环境保护规章;
  (三)审议交通环境保护规划和工作要点;
  (四)组织推动重大环境措施的实施;
  (五)决定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奖惩事宜。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依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主管船舶防污管理、船舶排污监督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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