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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12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993年12月28日 交通部 交运发[1993]13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 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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