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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失效]

  (三)监督检查工程现场监理机构、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
  (四)参与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和对未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查,参加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设计交底工作。
  (五)负责完工工程质量鉴定和质量等级核定,组织竣工验收活动中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工作。
  (六)组织、参与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主要指影响结构安全,改变结构形式,影响结构耐久性等方面的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参与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及经济损失5万元至10万元的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事故上报及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八)参与本地区行业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负责对申报省(部)、国家级优秀工程的项目进行质量鉴定。
  (九)组织本地区、本部门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作经验交流和组织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质监分站的职责由质监站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
  第十三条 从工程招投标到工程保修期结束,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
  第十四条 在质量监督期内建设单位应向主管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开工前
  (一)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施工合同副本,全套施工图纸,地质勘察资料等有关资料。(施工图纸、地质勘察资料在工程竣工后返回发送单位)
  (二)《监理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试验室的装备和试验人员清单,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证明。
  (三)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装备和人员清单,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程序和人员名单。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二、开工后
  (一)设计交底及施工图纸汇审报告。
  (二)施工过程中重大变更通告。
  (三)工程自评资料及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标工作前,应与主管该地区的水运(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联系,填写《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表一),办理监督手续,同时确定投标单位资格。
  建设单位在报送《开工报告》的同时,应向质监站报送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资料;质监站应在两周内对所收资料及现场进行核实,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发《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表二),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当地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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