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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93年)[失效]

  各部属港口与沿海地方港口之间的直达运输,按相应运价率加30%计算。
  三、长江干线上、中、下游跨段直达运输,按“长江主要航线货物运价率表”计算。从事长江各支流和重庆以上干线的货物运输,按地方运价规定计算。干支、支干支及重庆以下与重庆以上的跨段直达运输,按长江运价和地方运价分段相加计算。
  黑龙江干线及乌苏里江、松花江、嫩江各支流跨段直达运输,按各航段运价分段相加计算。干支直达运输,按相通干线运价率加30%计算。
  跨段和干支、支干支直达运输全程运距不足起码计费里程时,按起运港所在航段运价率和起码计费里程计算。
  四、沿海港口至长江港口的直达运输,按江、海运价分段相加计算(海段减14海里,长江段减26公里)。
  五、航运企业出租集装箱,可自行确定租费,报交通部备案。
  六、货主自备国内标准集装箱、租用航运部门的集装箱,按本规则附件三规定运价的80%计收。货主自备非标准集装箱,视同一般货物计收运费。
  七、港口利用空箱自行拼装运输的货物,其运费按非集装箱运输的货物计收。
  八、客货班轮承担的计划运输货物的运价按本规则规定运价加50%确定。
  九、企业承运国家下达的计划运输的货物,可按本规定规定的运价,在上下2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价格。
  第十四条 非计划运输的货物,实行市场调节价。

变更运输费用

  第十五条 货物承运后,托运人提出变更运输(包括取消托运),除承担违约责任外,每张运单计收办理变更运输的手续费1.00元。
  第十六条 货物承运后,发生变更运输,变更后的运输费用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在发运前取消运输时,起运港发生的港口费用按实计收,运费退回;
  二、在发运后或运输途中变更到达港时,按实际运输里程包括折返里程计算运费;
  三、货物已运抵原到达港时,视为重新托运,自原到达港至变更后到达港一段应另行计算运费,发生港口费用按实计收。

包船、包舱运价

  第十七条 计划运输货物的包船、包舱运费分别按船舶(船舱)的定额载重吨,以五级货物运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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