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93年)[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
 (1993年5月24日交通部
 交运发[1993]547号文发布)

总则

  第一条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的轮、驳船在沿海、长江及黑龙江水系承运内贸货物的运价,除水陆联运、军运、邮件运输、散油运输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不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运价计算单位:
  一、货物重量:吨(1000千克);
  二、货物体积:立方米;
  三、集装箱:箱;
  四、船舶载重量:定额载重吨;
  五、船舱容积:立方米;
  六、里程:沿海为海里,江、河为公里。1海里=1.852公里。
  第三条 运费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每张运单每项运费的尾数不足0.10元时四舍五入。
  每张运单的运费(不包括港口费)起码收费额为1.00元。
  第四条 托运人必须在运单上准确填写货物的质量、体积或集装箱的规格和箱量,否则,除按承运人抽查或复查确定的数量计收运费外,另向托运人计收衡量费。
  第五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对应交付的运杂费,除订有结算协议者外,必须在结算的当日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运价等级

  第六条 货物运价等级,按“货物运价分级表”(附件一)的规定,以下列办法确定:
  一、列有具体品名的货物,按表中该项品名所属的等级确定;
  二、未列具体品名,但列有可适用的概括名称的货物,按表中该项概括名称所属的等级确定;
  三、未列具体品名,而又无可适用概括名称的货物,按表中“列名外货物”的等级确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