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理货费收规则
(1993年3月16日交通部
交财发[1993]272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理货公司)向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含外贸出口一程、进口二程船舶)和国外进出口货物计收的理货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航行于各港与香港、澳门航线的船舶,比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 理货公司依据本规则,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理货费率表》(以下简称《费率表》)计收各项费用。
第三条 《费率表》中所列费率以人民币元标价。国外付费人按外汇人民币或中国银行认收的外币及其规定的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按人民币进行清算。船方代理人应于船舶抵港前将船舶性质和付费人等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理货公司,否则按外币进行清算。
第四条 本规则所订计费吨为货物的重量吨与尺码吨中择大的吨数。
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为换算重量,以1,000千克为1重量吨计。
货物重量换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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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别│ 货物名称 │计算单位│换算重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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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骆驼、牛、马等大型家畜、动物 │头 │0.8
2 │牛犊、马驹、猪、羊等小型家畜、动│头 │0.2
│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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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码吨为货物(含包装)的长、宽、高的最大尺码为边组成的立方体的体积数,以1立方米或35.314立方英尺为1尺码吨计。
第五条 计费吨以进口舱单、出口装货单(场站收据)上所列重量或体积为准。进口舱单上未列明的,则以船方的装货单或提单副本上所列的为准。但经抽查证实,货物的重量或体积大于进口舱单、出口装货单(场站收据)上所列数字时,在向船公司提供货物丈量单后,整票货物均以抽查结果作为计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