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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培训农村外派船员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5日)废止

招收培训农村外派船员暂行规定
 (1993年2月18日交通部
 交人劳发[1993]143号文发布)


  为做好农村外派船员的招收、培训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交通部外派船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一、农村外派船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交通部批准,由用人单位在农村贫困地区招收的不改变户粮关系,不纳入国家劳动工资计划,经培训合格后,派到外籍船公司船上任职,外派合同终止后返回农村的人员。
  二、每年二月底前,用人单位应将拟招收人数、招收地点、要求委托培训的院校和所学专业;培训外派船员的院校应将开设的专业、班数和每班人数等情况报部,由部综合平衡后下达年度招收、培训计划。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下列的招收、培训计划执行。
  三、应招人员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勤劳肯干,无劣迹前科;
  3.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并有一定英语基础;
  4.身体条件要符合水上作业的健康要求,年龄在17至25周岁之间的农村青年;
  5.持有招收所在地常驻农业户口。
  四、招收单位对应招人员要进行严格的政审、文化考试、面试和身体检查。
  1.对应招人员政审除要求有书面的政治评语外,还须有应招人所在学校或所在地的治安部门提供的本人在学校和社会上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等方面的文字证明(应届高考落榜生出具高考政审材料)。
  2.应招人员必须有高中毕业文凭或有效的学历证明,并参加招收单位组织的文化考试。
  3.对政审、文化考试合格的应招人员应进行面试,主要观察应招人有无神经系统或精神方面的缺陷。面试合格后,再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常规身体检查。经检查,不适合水上作业者不得录用。
  五、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开支和工作量,部根据各单位招收农村外派船员的地点和数量,在各单位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组成若干招收小组到指定地区进行招收工作。招收小组成员由用人单位和培训院校挑选招收工作经验丰富、组织性和原则性较强的同志联合组成(组长由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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