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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依据》和《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的通知

  (二)列入国家计划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
  (三)其他需要国家测绘局审批的。
  下列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5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
  (二)列入省级计划的大型工程项目;
  (三)其他需要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十七)对地籍测绘规划的管理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八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十八)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的管理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十九)对互联网新增兴趣点的备案管理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每6个月应将新增兴趣点送交审核批准互联网地图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对利用密级地理信息开发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管理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第二条“……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互联网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必须先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二十一)对导航电子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导航电子地图市场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二)对未依法出具成果汇交凭证的管理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管理措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处分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
  (二十三)对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管理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管理措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处分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二十四)对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管理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管理措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处分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
  (二十五)对不履行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管理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管理措施:通报批评,限制测绘活动,停止供应国家基础测绘成果
  3、法律依据:
  《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对于不能履行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给予其通报批评、酌情限制其测绘活动和停止供应国家基础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二十六)对公开地图失泄密的管理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管理措施:行政处分
  3、法律依据: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开地图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产生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其他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对申报技师弄虚作假的管理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管理措施:撤消技师职业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技师考评
  3、法律依据:
  《测绘行业技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申报技师的人员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的,2年内不得申报技师考评;已经取得职业资格的,予以撤消。”
  (二十八)对有《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管理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管理措施:缓期注册
  3、法律依据: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缓期注册:(一)未按时报送年度注册材料或者年度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二)《测绘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应当变更而未申请变更的;(三)测绘仪器未按期检定的;(四)未按照规定备案登记测绘项目的;(五)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六)未按照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的;(七)测绘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年度注册的;(八)单位信用不良经核查属实的。”
  (二十九)对有《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管理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管理措施:注销资质、降低资质等级、核减相应业务范围
  3、法律依据:
  (1)《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资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核减相应业务范围:(一)测绘资质有效期满未延续的;(二)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三)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五)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相应测绘项目的;(六)甲、乙级测绘单位在3年内未承担单项合同额分别为100万元以上和50万元以上测绘项目的;(七)测绘单位年度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八)测绘单位不符合相应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九)缓期注册期间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十)测绘单位连续2次被缓期注册的。”
  (三十)对有《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管理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管理措施: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
  3、法律依据: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二)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规分包的;(三)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五)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测绘项目的;(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十一)对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管理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管理措施:注销资质
  3、法律依据: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测绘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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