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罚款,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三)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二十四)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罚款,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四)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二十五)未在地图上载明依法核发的审图号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地图上载明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审图号的;”
(二十六)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样图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样图的。”
(二十七)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
(二十八)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的;”
(二十九)伪造或者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伪造或者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的。”
(三十)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一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一)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五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十二)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三十三)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二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四)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三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