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决定)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十三)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汇交,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决定)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五)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补测或者重测,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决定),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基础测绘条例》第
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十七)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十八)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十九)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十)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罚款,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3、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四)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二十一)未按规定送审地图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一)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的;”
(2)《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的;”
(二十二)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罚款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二)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