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一、行政许可(共12项)
(一)测绘资质审批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二)地图审核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三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送审试制样图一式两份:
(一)绘有国界线的地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地图,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历史地图、世界地图和时事宣传图,报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审定。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四)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十条第一款“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九条第二款“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六)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三十七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七)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审批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七条第一款“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八)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资料审批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二十九条第二款“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九)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第一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十一)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54项“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
(十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批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二十五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共1项)
基础测绘规划备案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十二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行政处罚(共51项)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