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县(市)可持续发展。推动县(市)在农村康居、生态环境保护、清洁社区环境、清洁能源开发利用、饮水安全、防灾减灾、公共安全等领域的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加大农村科普力度,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不断增强县(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6.加强引进、培养和使用,壮大县(市)人才队伍。把人才强国战略切实有效落实到基层,鼓励和支持县(市)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加大对企业家、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等的培养培训力度,发挥乡土人才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科技素质和劳动技能,大力培养农村实用科技人才。深入组织开展专家企业行、农村行活动,推广科技成果和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下乡、科技进企业、科技扶贫等活动,提升县(市)的科技成果推广运用能力。
7.推动县(市)科技管理能力建设,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贯彻落实《科技进步法》,切实加大鼓励自主创新政策在县(市)的落实力度,建立健全县(市)科技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政策体系。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科技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的科技活力。
四、保障措施
1.加强对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对科技兴县(市)工作领导,集成更多资源和力量推动科技兴县(市)工作,引导各地将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与县(市)党政主要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推进地方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强化党政主要领导科技意识,使“第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工作得到更加切实有效的落实,加快基层科技进步。充分发挥各省(市、区)科技兴县(市)工作的管理主体作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做到组织健全,人员落实,加强对科技部门的领导进行业务培训,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适合本地区科技兴县(市)工作的新机制、新模式和新方法,开创科技兴县(市)工作的新局面。
2.加大对县(市)科技工作的支持和投入。推进国家科技计划和科技资源向县(市)基层延伸,把科技兴县(市)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项目实施的基地。在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的申报过程中,对通过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获得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和示范称号的县(市)给予优先支持。结合县(市)科技进步考核,鼓励县(市)形成促进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的分配使用和监管制度,显著改善财政科技投入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