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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通知

  (二)工业节水的重点是结合技术改造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节水水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耗水大的行业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拟定行业用水定额、节水标准,对企业节水实行目标管理。对新工业项目要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要支持现有企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促进废、污水的处理、回用和沿海缺水地区海水的利用。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城镇生活节水工作。要着力推广安装使用节水器具。对城市供水企业提出要求,减少供水环节的跑冒滴漏。要将污水处理回用作为解决城市水源短缺的重要措施,实现由单一的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向污水综合利用转变。要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缺水地区达到一定规模的城市新建小区、学校和宾馆等公共用水单位,必须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强制部分行业使用再生水。
  (四)强化地下水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贯彻《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水资源[2003]118号),做好地下水超采区、限采区的划分,制定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规划,确定治理目标,建立起超采区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和管理监督体系,强化地下水资源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要结合南水北调东中线及配套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提出分阶段地下水压采目标、实施计划和措施,做好南水北调引江水与当地地下水、地表水的优化配置。
  四、促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一)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实现区域涉水事务的统一管理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体制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水资源权属管理与开发利用管理相分离,实行多水源联合调度、水量与水质统一管理。要通过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新型节水机制。
  (二)注重运用经济手段。要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经济手段的运用,在全社会建立节约用水的内在激励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要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对农业用水要根据《水法》的规定开征水资源费。要合理提高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和城市供水水价。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地方,要限期开征;已开征的地方,要把污水处理费尽快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要实施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适当拉开高耗水行业和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要制定用水权交易市场规则,规范用水权转让价格,推进用水权有偿转让,实现超用加价、节约有奖、转让有偿,利用市场机制引导水资源向高效节水的领域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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