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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通知

  (二)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目前在建的全国和各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已有106个,这些试点对推动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意义重大。近期全国的重点是在继续推进张掖、绵阳、大连、西安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同时,抓好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的指导,保证年内完成试点规划的编制工作,按期开展试点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本行政区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工作,积极创造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新经验,探索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新途径;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标准总结,切实发挥试点的典型示范作用,为"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我国节水型社会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经济技术政策和宣传教育体系打好基础。
  (三)加快建立完善节水型社会制度体系。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核心是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是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当务之急。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是节水型社会的基本要求。当前,要依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明晰各级行政区域的可用水量。"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流域内各省、市、区的用水权指标。在此基础上,逐步完成其他江河、湖泊水量分配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科学制订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确定单位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用水量指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明确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的用水量指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各地要严格执行水资源规划、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用水节水评估、计划用水制度,保证用水指标的落实。
  三、全面落实各项节水措施
  要按照《通知》要求,在农业、工业、城镇生活等各个领域全面落实各项节水措施。
  (一)把节水灌溉作为一项革命性措施来抓。重点做好现有灌区的续建配套节水改造、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和开展农业末级渠系改造试点。同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以提高农业用水利用率和效益为核心,积极推广先进实用的综合节水灌溉技术;加大农业用水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培育和加强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业用水合作组织,充分调动农民参与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节水灌溉社会化服务体系。丘陵、山区要因地制宜,积极开展雨水集蓄利用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农村水窖建设,大力推广农业节水灌溉设备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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