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水利部 水建管[2005]263号 2005年6月26日)
第一条 为规范水闸管理,加强水闸监督,保障水闸安全运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灌溉渠道、蓄滞洪区)、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水闸。不包括水库大坝、水电站输、泄水建筑物上的水闸和灌溉渠系上过闸流量小于1m3/s的水闸。
第三条 水闸注册登记是水工程管理考核、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等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水闸注册登记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水闸注册登记工作,委托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负责全国水闸注册登记的汇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管辖水闸的注册登记和汇报、逐级上报工作。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所属水闸的注册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其它行业管辖的水闸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已建成运行的水闸,由其管理单位申请注册登记;新建水闸竣工验收之后3个月以内,由其管理单位申请注册登记。无专门管理单位的水闸,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 水闸注册登记实行一闸一证制度。
第八条 水闸注册登记需履行下列程序:
(一)申报
由申请注册登记单位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水闸注册登记表;
2、管理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工程建设立项文件复印件;
4、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复印件;
5、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或由具备该等级水闸设计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安全评估意见;
6、河道上新建水闸工程应提供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的综合规划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