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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航道管理与养护发展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

  --制定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运河通航标准,修订《内河通航标准》、《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制定内河航标、电子航道图、沿海航道养护等技术规范;制定航道养护分类定额,不断完善航道技术标准和养护定额体系。
  --加强航道管理与养护制度建设,制修订航道管理与养护工作制度,完善通航建筑物及航电枢纽管理制度,推动航道管理与养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3.强化行政管理,保护航道资源。
  --加强对跨、临、拦河(海)等与通航有关设施建设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批工作,加强采砂、勘探等作业对航道影响的审查。
  --强化对拦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审批、施工监督、运营监管,实现通航建筑物与枢纽其他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避免出现新的碍航闸坝。推动有复航价值的枢纽、航道逐步进行复航建设和改造。
  --做好专设航标行政许可工作,切实加强专设航标日常养护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加强与通航有关设施的施工、作业对航道影响的现场监管,做好航道专项查验工作。加强对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巡查与保护,对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并责令赔偿、修复。
  --完善内河航道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加强航道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责任制度。严格按照交通运输执法检查行为、用语、禁令、风纪以及文书制作等规范要求,规范行为,文明执法。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的统一部署,统一执法标志、统一执法证件、统一执法工作服装、统一基层执法场所外观,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4.突出养护重点,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坚持分类养护,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以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等内河高等级航道、沿海航道和国境国际河流航道为重点,干支联动,推进全国航道养护工作协调发展。
  --强化Ⅳ级以上高等级航道的养护,充分发挥高等级航道在水路运输网络中的骨干作用;重点加强运量较大的航道、跨省航道的养护与管理;重视V级航道和中西部地区重要航道的养护;注重库区、湖区、山区、沿海陆岛和岛际运输等航道的养护,服务群众便捷出行。
  --加强沿海航道管理与养护工作,延伸沿海航道管理养护范围。开展沿海航道普查、测绘等工作,完善基础资料,制定沿海航道通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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