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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三)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标位,按发行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第四条 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变动幅度。利率或利差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为0.01%;价格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在财政部记账式国债发行文件中规定。

  (二)投标量限定。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最高投标限额按各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是:乙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当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0.5%、10%;甲类成员最低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3%,不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30%,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25%。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额限定。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承销额(含追加承销部分)按各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甲类成员为1%,乙类成员为0.2%。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4舍5入。

  第五条 中标原则。

  (一)募入。按照低利率(利差)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有效标位募完为止。

  (二)竞争性招标中,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或最低中标价格标位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国债承销团成员在该标位投标额为权重平均分配,取整至0.1亿元,尾数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第六条 追加
投标。

  (一)对于允许追加承销的记账式国债,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有权通过投标追加承销当期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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