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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编纂出版《中国灾害志》的通知

  (三)总编委会办公室。

  负责落实总编纂委员会确定的编辑规划、编辑方针,协助专家委员会指导各省(市)、县(地)卷编辑办公室开展编纂工作,组织编辑培训班。办公室下设编辑部,由中国社会出版社组织专门人员具体联系、落实总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中国灾害志》编辑出版工作。

  中国社会新闻出版总社总编辑米有录、民政部救灾司司长张卫星任办公室主任,中国社会新闻出版总社、中国社会出版社相关负责人、救灾司副司长李保俊任副主任。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卷编纂委员会及办公室。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管民政的省(区、市)政府领导或民政厅主要领导担任本卷编纂委员会主任,民政厅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各省卷本实行主编负责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主编,编辑办公室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由民政厅(局)选派政策水平高、协调能力强、熟悉救灾工作、文字功力好的同志,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卷本的编纂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厅(局)救灾处处长担任,另设一名专职副主任和若干名编辑人员。

  四、《中国灾害志》的出版规划

  《中国灾害志》由四部分构成,共200卷。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卷:共31卷(不含台湾、香港、澳门地区)。

  (二)部分地(市、州、县)分卷:共158卷。

  (三)断代卷:共6卷。

  (四)灾种卷:共5卷。

  五、组织实施

  (一)2011年12月,下发通知部署《中国灾害志》省市县卷本的编纂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省区卷编纂委员会和办公室,并于2012年1月10日前将各地的编纂委员会和办公室人员名单上报总编委会办公室编辑部(见第六条联系方式)。

  (二)2012年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卷编委会向总编委会推荐本省符合入编条件的地(市、州、县)6-7个,最终入编名单由总编委会确定。入编条件:1.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来发生过重特大自然灾害的;2.有地域代表性的;3.有编纂条件的。

  (三)2012年3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组建地(市、州、县)编纂委员会和办公室。

  (四)2013年上半年,完成3-5卷省卷本编纂工作,下半年完成10卷省卷本的编纂工作,全年完成10卷的编辑、审稿、出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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