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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3. 各地可对获得“全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表彰,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报道工作。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领导,全国工商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同成立“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谢经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信长星、全国总工会副主席王炯为组长,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八、工作要求

  1.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评选表彰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企业推荐工作的领导,抓紧时间、周密部署,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做好企业的推荐工作。

  2.各省(区、市)工商联务必于10月10日前,将《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申报表》和推荐企业的先进事迹材料各一式3份(先进事迹材料在2000字以内,同时报送电子版),报送全国工商联汇总,逾期将视为自动弃权。另外,请将确定的联系人于8月30日前分别报三方。

  全国工商联扶贫与社会服务部

  联系人:徐 洁

  联系(受理举报)电话:010-65138827

  电子邮件: guangcai7788@163.com

  传  真:010-6513882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

  联系人:李占武

  联系(受理举报)电话:010-84207463

  电子邮件:zpz@mohrss.gov.cn

  传  真:010-84207463

  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

  联系人:王君伟

  联系(受理举报)电话:010-68591807

  电子邮件: ldc@acfic.org.cn

  传  真:010-68591899

  附件:1.2011年度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名额分配表

  2.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申报表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1:
  2011年度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名额分配表

地 区

名 额

地 区

名 额

北 京

3

广 东

5

天 津

3

山 东

5

河 北

3

海 南

3

山 西

3

重 庆

3

内蒙古

3

四 川

3

辽 宁

5

贵 州

3

吉 林

3

广 西

3

黑龙江

3

陕 西

3

上 海

3

甘 肃

2

江 苏

3

青 海

2

浙 江

5

宁 夏

2

安 徽

3

新 疆

2

福 建

5

云 南

2

江 西

3

西 藏

1

河 南

3

兵 团

1

湖 南

3

直 属

3

湖 北

3

 

 

合 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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