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大力开展职工整体素质教育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和帮助职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7.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关心、关爱职工,不断丰富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2004、2006和2009年被表彰的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原则上不再参加此次评选表彰,近两年在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贡献突出的例外。
四、推荐程序
评选工作按照“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自下而上进行。各级评选组织机构不得给参评企业增加任何负担,各类参选企业,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取消资格并通报批评。具体评选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进民营企业的推荐工作由工商联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总工会配合,成立评审机构(以下简称三方评审机构),负责本省(区、市)先进民营企业的组织评选推荐工作(工商联直属企业由全国工商联负责推荐),推荐工作要在认真调研、全面掌握本地区情况的基础上按分配名额推荐。
2.各省(区、市)三方评审机构应根据评选条件,对申报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进行严格审核,对确定拟推荐表彰的候选民营企业名单,在本省(区、市)不少于两家主要媒体公示一周。公示期间,同时公布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对举报的重点问题,三方评审机构将派人进行调查核实。
3.经公示后的先进民营企业由各省(区、市)三方评审机构联合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在推荐评审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赴部分地区考察拟推荐的民营企业。
五、时间安排
2011年8月至10月上旬,各省(区、市)开展评选推荐工作。11月上旬全国工商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进行评审并表彰。
六、表彰方式
1.拟于2011年11月上旬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表彰会。届时,经评审合格的先进民营企业将由全国工商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证书。
2. 对获得“全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媒体刊登受表彰企业名单,在媒体上开设专栏,扩大社会影响,推广先进企业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