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全联通[2011]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总工会:
自2004年全国工商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签订合作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协议以来,多次联合开展了“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评选表彰活动。此项活动在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发挥就业主渠道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受到了广大民营企业的欢迎,也得到了党和政府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加强就业工作的部署,树立并表彰一批在促进就业和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通过先进典型的带动,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在扩大就业,特别是在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以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全国工商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决定于今年11月上旬开展“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表彰活动。现将有关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称
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
二、推荐数量和范围
在全国范围内评出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成效突出的各类民营企业100户(含全国工商联直属会员企业,评选分配名额见附件1)。
三、推荐条件
1.企业2009年至2011年上半年以来吸纳求职人员就业在本地区名列前茅。2010年至2011年上半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数量较多。
2.企业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 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实现员工的收入和企业的收益同步增长,使广大员工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4. 重视职工职业发展和稳定就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劳动合同签订率均达到100%。无使用童工及针对女工和残疾人的就业歧视问题。
5.组建工会并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增长机制健全有效,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两年内无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和因劳动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